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大全
1、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大全
甲方: 乙方: 依部颁双方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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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建筑工程施工条例》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义务和责任,便于电缆工程劳务合同的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议,已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交行发电机输送电缆敷设 2、项目内容及施工范围:
本项目要求首先将一段给食堂操作间供电的240后重新安装到发电机房然后再接到分行大楼配电缆的输送能力,然后再加装一路分行大楼配电房
2大约3180米左右的3_185+1_95mm电缆设备。施缆沟开挖,桥架排布安装,电缆敷设及转接,路熔接,调试,竣工资料提交等。
电房到工面缆,食内恢设以堂容复备加操涉,拆大作及电除电间电缆。
3、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总造价:
本项目总造价为 元(大写: )
二、承建方式:
1、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一次包死方式,在方案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总造价不发生任何变化。
2、乙方负责电缆设备、桥架施工工具,工具耗材及辅助材料等材料的采购及施工安装,甲方只负责现场协调监督及验收。
三、施工工期:
本项目工期为日历天数15天,现场满足施工条件、设备到场乙方进入工地施工之日起算,因乙方原因影响工期,工期不得顺延。
四、工程款支付:
合合方同方同同提总有签总供价权字价国款签生款家的字
效后,设备运抵现场经甲方验收后5日内甲方的40%( 元);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税务部门正规发票后。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55%,余下的5%作为保证金,一年后质保合格,人签字确认后,一周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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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要求及验收: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所制定的相关电力安装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如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
2、项目所用设备及材料的质量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正规厂家产品.
3、安装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并保证安装后达到甲方安全正常使用验收要求。如因所供设备、材料及安装不合格等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质保期:
该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壹年。 七、经济责任
1.乙方进场前,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条件,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好现场各方关系。
2.自施工开始后,乙方不得对双方最终确认的设计做重大变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3.如发生变更,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更改意见,与甲方代表进行协商,甲方代表应在2日内给予明确答复。乙方没有得到甲方答复,不得进行更改。因甲方原因造成变更时应适当增加工程造价和工期给予相应顺延。
4.在施工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损失。
5.乙方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服从甲方现场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者财产损失。应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甲方不负责任责任。在施工中如果乙方对甲方原有设施设备造应照价赔偿或自行负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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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系统调试开通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最快时间内(不超过2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故障,保修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机器设备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其支付不解除乙方的施工责任,且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施工工期保持不变,如为甲方原因,则工期顺延;如甲方未能按电缆工程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以上同样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电缆工程劳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电缆工程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具有权威的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电缆工程劳务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学校宿舍管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用乙方负责男(女)生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一、乙方工作职责:
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宿舍值班纪律,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在工作中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行。
关心爱护学生,多做学生思想工作,遇事沉着、冷静、不简单粗暴。在宿舍内对有困难或有病等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提供帮助,并向值班老师报告。
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认真登记来宿舍探访人员情况,定时开关宿舍大门。未到开门时间需要进入宿舍的学生,必须持有学生科证明,方可入内。
每天早晨起床铃响后,管理员要配合值周老师催促学生起床;每天晚上就寝前30分钟,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就寝,禁止非我校学生住宿。
每天检查、登记各寝室学生的卫生清扫情况,洗涮用品、鞋子、被子叠放是否整齐等,并将前一天检查扣分情况于8:00报政教处。每月清查一次宿舍财产。
对无故不起床、不上课、浪费水电、乱接电线和学生在宿舍内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喝酒、吸烟等不良行为,管理员要立即制止并通知值班老师或保安。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乙方的工作时间:从通知开学上班起到放寒暑假前,属于正常上班,节假日学生在校时正常上班,不得离岗。
甲方给乙方的月工资为:1300 /月
若发现宿舍管理人员脱岗或擅离职守,导致工作失误或对学校产生损失,每班每人扣罚50元;因脱岗、擅离职守导致重大事件发生的,扣除当月工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乙方,终止合同。
甲乙双方若要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应将书面报告提前30天送监管部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甲方监管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有事须先请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及监管部门和财务、乙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章日期:年 月 日
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4、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结构
(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4)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
(5)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
(6)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5、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2]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等。
8、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
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铁饭碗”划上等号是一种误解。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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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依部颁双方达成
据发的以《的权下中《利协
华人民共和国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建筑工程施工条例》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义务和责任,便于电缆工程劳务合同的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议,已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交行发电机输送电缆敷设 2、项目内容及施工范围:
本项目要求首先将一段给食堂操作间供电的240后重新安装到发电机房然后再接到分行大楼配电缆的输送能力,然后再加装一路分行大楼配电房
2大约3180米左右的3_185+1_95mm电缆设备。施缆沟开挖,桥架排布安装,电缆敷设及转接,路熔接,调试,竣工资料提交等。
电房到工面缆,食内恢设以堂容复备加操涉,拆大作及电除电间电缆。
3、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总造价:
本项目总造价为 元(大写: )
二、承建方式:
1、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一次包死方式,在方案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总造价不发生任何变化。
2、乙方负责电缆设备、桥架施工工具,工具耗材及辅助材料等材料的采购及施工安装,甲方只负责现场协调监督及验收。
三、施工工期:
本项目工期为日历天数15天,现场满足施工条件、设备到场乙方进入工地施工之日起算,因乙方原因影响工期,工期不得顺延。
四、工程款支付:
合合方同方同同提总有签总供价权字价国款签生款家的字
效后,设备运抵现场经甲方验收后5日内甲方的40%( 元);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税务部门正规发票后。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55%,余下的5%作为保证金,一年后质保合格,人签字确认后,一周内付清。
支在方经付乙合甲
五、质量要求及验收: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所制定的相关电力安装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如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
2、项目所用设备及材料的质量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正规厂家产品.
3、安装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并保证安装后达到甲方安全正常使用验收要求。如因所供设备、材料及安装不合格等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质保期:
该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壹年。 七、经济责任
1.乙方进场前,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条件,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好现场各方关系。
2.自施工开始后,乙方不得对双方最终确认的设计做重大变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3.如发生变更,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更改意见,与甲方代表进行协商,甲方代表应在2日内给予明确答复。乙方没有得到甲方答复,不得进行更改。因甲方原因造成变更时应适当增加工程造价和工期给予相应顺延。
4.在施工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损失。
5.乙方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服从甲方现场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者财产损失。应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甲方不负责任责任。在施工中如果乙方对甲方原有设施设备造应照价赔偿或自行负责恢复原状。
挥由何成,事费损在故用害施责及,工任法乙中方律方
6.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系统调试开通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最快时间内(不超过2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故障,保修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机器设备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其支付不解除乙方的施工责任,且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施工工期保持不变,如为甲方原因,则工期顺延;如甲方未能按电缆工程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以上同样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电缆工程劳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电缆工程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具有权威的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电缆工程劳务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